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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140)莫让“公物”成为“私利”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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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近期,湖南、山东等地通报多起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长期侵占或者违规占用公物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

【典型案例】

2014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间,江苏省扬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相文生隐瞒其在扬州市区有住房的事实,利用职务上的影响,长期无偿占用水务投资集团一间办公用房作为宿舍使用,将其自有住房用于出租获利,相文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典型案例】

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苍儿会办事处李家嶂村党支部原书记王世怀将村委为“农家书屋”购买的价值3600元的电脑和1950元的打印复印机放在自己家中归个人使用。2017年11月,王世怀因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当前,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侵占或者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和家人使用,或借给朋友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这是贪欲的开端、党性修养的弱化,也是漠视党纪国法的直接反映,这些扭曲的权力观一旦形成,就会渐渐地在“大事”面前失了“防线”,丢了原则,最终会破纪逾矩走上贪腐的不归路。

[持续追踪]

拿点公物、揩些油水、蹭点好处,这种现象表面看是少数党员干部觉悟不高、顺手牵羊,本质上却是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任其膨胀放纵,就会带来更大的次生危害,不仅使单位蒙受损失,还带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威信和形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最高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侵占的是本人主管、管理和经手的公物,应当认定为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条件的则构成贪污犯罪。

侵占或违规占用公物不是小事,党员干部要吸取教训,引以为鉴。划清公私界线,才能筑牢拒腐防变的基石,守住公私底线,才能守住为官做人的原则,党员干部要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在公私分明中彰显本色。

[学习时刻]

【大贤秉高鉴,公烛无私光】

出自唐代孟郊的《上达奚舍人》,大意是说,真正的贤人要随时准备拿出大镜子来照自己,不让自己有丝毫的瑕疵,连公家的蜡烛这样的小东西、小利益,也绝对不会拿来给自己私用。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周恩来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引用了这句话,勉励党员干部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自觉接受监督,敬畏人民、敬畏法纪,拒腐蚀、永不沾,决不搞特权,决不以权谋私,做一个堂堂正正的共产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