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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139)兼职岂能随意 酬劳不可乱拿!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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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全国多地通报多起党员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典型问题。通报显示,少数党员干部一边领着国家发放的工资,一边拿着企业优厚的酬劳,幻想当“两栖干部”,最终被纪律严惩,引人深思。

2021年6月至10月,江西省金溪县委职工官文娟在未向所在单位报告且未得到单位批准的情况下,在县某艺术培训中心从事兼职活动并领取报酬共计2520元。2021年11月,官文娟受到政务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017年9月,湖北省武穴市财政局梅川分局兰金明在工作期间,未经组织批准,在百汇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17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兰金明领取报酬共计66737元。2019年7月,兰金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山东省德州陵城区工信局信访办副主任张磊违规在德州某企业兼职并领取薪酬4.6万余元,张磊受到留党察看、政务撤职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少数领导干部不满足于现状,在贪慕虚荣、满足私欲的驱使下,滑向廉洁自律的对立面,成为违规兼职取酬的“两栖干部”。这不仅违反廉政纪律,更容易滋生官商勾结等弊端,严重败坏干部队伍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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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兼职取酬就是以权谋私的表现之一,其背后所隐藏的则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利益输送。许多案例显示,有的党员干部利用手中权力,暗中从事“权力投资”;有的将自己从政多年积累的“人脉”和“面子”用在为子女非法牟利上;甚至个别党员干部只挂虚名,从中领取高额报酬,成为不正当利益“取款机”。久而久之,不仅扰乱了市场原本正常的竞争秩序,还会成为“围猎”的对象。

对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都作出了严格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明确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列为违纪行为,依照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也对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作出处分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违规兼职取酬是别有用心之人拿金钱当诱饵包装起来的糖弹,专门抛向党员干部队伍中信念动摇、意志薄弱、见利忘义的“软骨头”。党员干部要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时刻绷紧纪律之弦,不忘初心,在“糖衣炮弹”面前保持清醒。

[学习时刻]

【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

出自老子《道德经》。意思是大至一个国家,小至个人生存最大的祸害就是不知足,最大的过失莫过于贪得的欲望,过分追逐名利,势必招来灾祸和不幸。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典故提醒党员干部要谨防“贪欲”之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洁身自好,清廉自律,不要做出“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蠢事,更不能突破党纪法规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