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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135)盯紧 “围猎者”!!!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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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联合多部门首次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通报显示,一些不法商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千方百计“行贿”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企图以行贿换资源,达到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其中,医疗药品、财政金融、工程建设、生态环保、项目审批等领域成为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多头行贿、长期行贿的“重灾区”。

四川刘某富行贿、非法采矿案。2010年至2018年,刘某东历任四川省某某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年,刘某富经刘某东安排,进入市政公司担任施工班组长。2013年至2018年,刘某东帮助刘某富承接了某某市某某新区健康路、南外环路一期等多个道路建设重大项目。其间,刘某富多次直接或者通过他人给予刘某东人民币共计265万元。

河南双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高某某,为长期在南阳市方城县某某医院销售“大输液”产品并增加销量,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根据时任该医院院长化某的要求,以交付“大输液”利润的方式向化某行贿,先后43次给予化某共计615.9万元。

行贿行为是腐蚀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危险因素,在行贿者的“围猎”下,一些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动摇了信仰,背离了党性,逾越纪法底线,忘记初心使命,最终,坠入腐败犯罪的深渊,变成了人民的罪人,沦为阶下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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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和受贿的实质是钱权交易的两种表现,两者的关系就是狼狈为奸,典型的利益共同体。许多案例表明,行贿者通过行贿手段达到竞争目的的行为,违背了公平竟竞争的市场经济法则,污染营商环境,阻碍了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

过去虽在法律中定义了行贿罪,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行贿者的定罪都较低,导致了行贿者在实践中得以宽容,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以致他们对法律就不会有敬畏心,甚至还继续“围猎”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导致行贿受贿问题呈现“野火烧不尽”状态。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指出受贿行贿一起查,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的问题。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首次公布行贿人相关数据,2021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留置行贿人员5006人、处分4806人、移送检察机关2822人。这些数据再次表明国家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深化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

前车之鉴!行贿与受贿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瘤”,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在立根固本上下功夫,始终心存敬畏,增强政治定力、抵腐定力,始终不越轨、不放纵、不逾矩。

[学习时刻]

【心不动于微利之诱,

目不眩于五色之惑。】

此句化用了中国古代“慎微”和“节欲”这两种思想。“心不动于微利之诱”出自《论语·子路》,“无欲速,无见小利。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目不眩于五色之惑”出自《道德经》第十二章,“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略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多次引用此典故,就是想要告诫我们党员干部时刻要自重、自省、自律,坚决防范一切违背初心使命的危险,才能“补精神之钙”,保持定力,坚毅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