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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132)注意!疫情防控中,这些行为涉嫌违纪违法!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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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广大党员干部主动担当作为,夜以继日奋战在疫情防控第一线,不怕吃苦、甘于奉献,不讲条件、不计得失,筑起了疫情防控的安全屏障,然而,个别党员干部却知纪违纪,在疫情防控中因认识不足、作风不实、履职不力等问题被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案例1】2021年12月15日,南阳市镇平县税务局涅阳税务分局副局长王明、牧小冬乘坐航班前往四川省成都市参加某展销会,外出前未按规定向单位报备,返回后直接到单位上班。12月20日,上述两人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单位13名同事被确定为次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隐患,2人均受到警告处分。

【案例2】安康市紫阳县城关镇大力滩村党支部委员、村监委会主任陈启祥,毫无纪律意识,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疫情期间严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加非必要聚集性活动的决定,对上级要求麻木无视,对村党支部提醒告诫无动于衷,违规操办其子婚礼,引发人员聚集,造成大量人员被采取隔离管控措施,严重影响了县域经济和群众生产生活,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案例3】3月26日晚,岳阳市湘阴县新泉镇红旗湖村党总支副书记张文林和村委委员兼报账员汤曼群、新泉派出所驻村辅警陈玄作为重点人员“五包一”监管责任人,备勤期间和该村党总支原副书记周辉聚集打牌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4人均被予以治安警告处罚,并被分别进行党纪政务立案处理。包村干部汪平和该村党总支书记徐正阳对此负有监管不力责任,被分别约谈处理。

【案例4】2021年12月,商洛市洛南县洛源镇卫生院院长黄康建履行疫情防控行业责任不到位,风险意识不强,执行疫情防控政策不规范,致使居家隔离人员未严格落实“集中隔离期间的第1、4、7、10和14天分别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相关规定,对辖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隐患。2022年1月6日,黄康建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案例5】娄底市双峰县荷叶镇驻狮院村工作组组长万文飞等人未按要求排查从涉疫地区返乡的黄码人员,狮院村原党支部书记谢仲初对配偶从涉疫地区返回情况未及时按要求报备,荷叶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周姿新核酸采样不及时、不规范,造成疫苗污染,导致混采样本初筛呈阳性。万文飞、谢仲初、周姿新等3人被立案调查,其余5名责任人员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和其他处理。

【案例6】2022年1月,渭南市华州区杏林镇城南村五组组长张天寿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拒不配合开展流调工作,并辱骂工作人员和处警人员,造成不良影响,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7】3月19日,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教师燕俊全在微信群编造并传播在校学生感染确诊新冠肺炎病毒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立案审查,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疫情防控这场斗争是持续的大战大考,来不得半点松懈怠惰、马虎大意。任何丁点的疏忽大意,可能就会导致原本严密的防控措施变成形同虚设的“稻草人”。广大党员干部要对典型案例通报中暴露的各种问题,深以为鉴,保持高度警觉,以真抓实干的精神状态和严细实硬的工作作风,克服松懈、厌倦、麻痹思想,杜绝侥幸心理,落实落细防控措施,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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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多省多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案例来看,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由于个别同志政治站位不高、大局意识不强、缺乏责任意识,以及不同程度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防疫工作巨大风险隐患,还严重损害干群关系,破坏政府公信力,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性质更为恶劣。

那么,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哪些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呢?

疫情防控期间违纪行为

1.对贯彻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阳奉阴违,只表态不落实的。

2.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防控工作中存在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3.政治责任感不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能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工作患得患失、裹足不前的。

4.督促落实联防联控措施不到位、走过场、做虚功,导致疫情管控不力、扩大传播的。

5.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妄议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方针,或者公开发表虚假疫情言论制造谣言的。

6.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有关疫情重大事项的。

7.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的。

8.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9.故意隐瞒本人及近亲属疫区接触史,或者不报、漏报相关人员疫区接触史,或者不服从有关部门关于疫情期间隔离防控等措施的。

10.截留群众防疫、救济物资,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占用、挪用防疫、救济物资的。

11.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有关疫情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

12.对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地方反映有关部门报送信息、舆情及信访举报中涉及疫情防控问题线索不及时处置,案件查处不当,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2.在疫情爆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

3.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防疫、救灾物资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毁损、灭失的,或者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5.未依照相关规定,完成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6.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7.在防疫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8.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或者未履行疫情监测等相关工作职责的。

9.阻碍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

10.未经批准、授权处置相关问题线索,或者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或者利用职权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等行为。

11.其他贪污、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犯罪行为

1.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加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3.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加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4.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5.未依照规定完成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或者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7.在疫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8.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或者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或者未履行疫情监测等相关工作职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9.阻碍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0.疫情期间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1.其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学习时刻]

【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语出《论语》,孔子认为,为政者如果自身的行为端正,无须下命令,百姓也会按他的意旨去做;如果自身行为不端,即使三令五申,百姓也不会服从。身正民行,上感下化,才能施不言之教,对百姓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习近平同志在不同场合引用该句,强调广大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不但看领导干部怎么说,更看他们怎么做。要在群众中威信高、影响大,就要身先士卒、率先垂范,发挥自身的模范作用、人格魅力。否则,“台上他说,台下说他”,说话办事怎么会有影响力和号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