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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131)“家事”失德,何以为“公”?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31

中国共产党章程[热点扫描]

日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一段女儿殴打母亲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发众多网友愤怒。根据媒体报道,当事人王某为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当事人殴打老人,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日,并处以罚金的决定,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对王某立案审查,将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近年来,在“家丑不能外扬”“自家事情自家了”“清官难断家务事”等社会不良观念的推动下,婚姻不忠私生活混乱、遗弃或不赡养子女和老人、家暴甚至殴打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在一步步挑战着人伦纲常和社会道德的底线。而这些行为不仅频频出现在普通家庭,在不少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家庭也偶有发生,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以佳木斯市王某殴母案为鉴,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失德失范甚至违法行为,暴露出了自身德行的缺失,不仅伤及人伦底线,还严重损害了干部队伍形象,同时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谈到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他曾指出:“领导干部的家风,不仅关系自己的家庭,而且关系党风政风。”

作为党员干部,应当把家风建设作为思想建设、作风建设重要内容,重视家庭、关爱家人,自觉扛起应有的家庭责任和担当。要立好家规、正好家教、管好家人、理好家事,把育好家风贯穿于家庭生活之中,形成遵守公序良俗的行为自觉,这样才能影响和带动身边人,产生强有力的凝聚力、感召力。

[持续追踪]

“己身不正,何以正人?”党员的先进性也意味着党员的特殊性,其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不仅需要通过教育感化等手段来进行道德纠正,还需要通过严格的党纪、法律来划出红线!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第八项规定了党员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八条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等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予以了严格的规范约束,且在第一百三十八条将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列为违反生活纪律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明确了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而对于已经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以及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会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由此可见,八小时之外党纪法规也无时不在,违反纪法红线和道德底线的党员干部都要受到纪法追究。

[学习时刻]

【积善之家,必有余庆;

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

语出《周易·文言传》,大意是经常行善的人家会有许多可以庆贺的事,经常做恶事的人家会有许多灾祸在等着它。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中引用此句,意在强调,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不只是人们身体的住处,更是人们心灵的归宿。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