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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82)组织处理规定来了,这些影响你的提拔和晋升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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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党组决定:对朱保华停职检查”“疫情防控期间,干部临阵脱逃,被责令辞职”“王琛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纵观近些年来对违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典型案例通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方式屡见不鲜。

组织处理是我们党长期使用的一种干部管理监督措施,在一些法规文件中都有体现,但一直未对概念作出完整的界定,对包括哪些具体方式的认识也不尽相同。近日,《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出台,正式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专门对组织处理作出了全面规定。

《规定》共十九条,主要包括4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组织处理的指导思想、方式、原则、适用对象等。二是明确了组织处理的适用情形,以及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的情形。三是对组织处理的程序、影响期、申诉、纠正等作了规定。四是对组织处理文书材料制作保管,受到组织处理干部的后续管理、重新使用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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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规定》,看重点:

组织处理有五种方式

2008年《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将组织处理分为停职、调整和免职三种方式。《规定》进行了拓展,规定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五种方式。

“诫勉”和“引咎辞职”没有列为组织处理

诫勉在有关规定中明确为日常管理监督方式,引咎辞职有领导干部主动担责涵义。这两种方式虽没有列为组织处理方式,但均可以依据其他相关法规执行。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

有关机关、单位在执纪执法、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后重新担任领导职务、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有不同的影响期

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学习时刻]

【犯其至难而图其至远】

这句话出自宋代苏轼的《思治论》,意思是,向最难之处攻坚,追求最远大的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引用此话,意在强调在实际工作中,必须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