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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81)开“斗气车”?党员干部的这些驾车行为闯了纪律红线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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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雅安市通报10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交通法规典型案例,其中4起酒后驾驶、6起无证驾驶相关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敲黑板,划重点。2016年7月1日,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对实施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标识、套用机动车号牌、脱保、超速50%及以上、货车超载30%以上、客运车辆超员等“十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中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其个人面貌和职业信息被调查后,公安交管部门将及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通报。

开车上路,即便是老司机,也要时刻注意避免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交通违法后,除接受公安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将面临通报和党纪政务处分。这样的典型通报让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又一次深刻的体会到了什么叫“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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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关于交通违法,还有一个重要事项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请查收——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例如,追逐竞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往期《廉政提醒》已对“酒驾醉驾”内容进行了阐述,这里我们重点推介一下《刑法》中关于“追逐竞驶”的内容,以作提醒!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现实生活中,我们俗称的开“斗气车”,往往就是追逐竞驶的一类表现形式,实施这类行为的人群称为 “路怒族”。

关注重点在于:追逐竞驶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同时,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会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的单处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也针对公职人员犯罪的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

近年来,因开“斗气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开“斗气车”斗出“危险驾驶罪”的案例不胜枚举。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遵守交通规则,不只是对自己、对家庭的负责,更是对组织、对社会的高度负责。切勿因小事斗气,换来得不偿失!

[学习时刻]

【纪纲一废,何事不生?】

这句话出自出自《宋史·苏轼列传》,意思是法度一旦败坏,还有什么样的事情不会出现呢?用反问语气极言废除法纪的严重后果。习近平总书记引用此话,意在强调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