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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80)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服法后还有党纪等着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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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三湘风纪网发布《浏阳:严查快处公职人员酒驾及其背后的问题》一文,公安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信息沟通、联动效能引发广泛关注。

文内显示:某镇干部罗某于2020年11月27日晚先后赴餐馆、歌厅等3处场所饮酒,在唱歌结束准备前往夜宵活动的行车途中被执勤交警查获,因醉驾被刑事拘留。11月28日,浏阳市交警大队迅速向市纪委监委反馈罗某醉驾问题线索,市纪委监委迅速启动快查快处机制。12月4日,市纪委监委对罗某醉驾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审查。12月10日,在罗某案中发现的其他3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和政务记过处分。 

公安部门移送问题线索及时、纪检监察部门处置问题线索迅速,这是不同监督主体之间监督成果转化效能的彰显,也是各类监督贯通融合、监督治理效能不断增强的重要体现,对公职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敲响了一记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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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公职人员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行政处罚后,问题并未终结。《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党员、公职人员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的,均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然而,有人觉得,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只要“处理得当”,然而作为单位是很难发现的,这样就可以避免党纪政务处分了。

可惜这些人想多了。2019年底,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专治此类“侥幸心理”。该办法明确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党员、监察对象相关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并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的范围、移送程序、时限和工作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各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据该办法,进一步细化规定,让违法犯罪党员干部受到应有的党纪政务处分。例如,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就明确规定各地在按照一般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将被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益阳市公安交警系统酒驾醉驾常态治理工作方案》中明确要求:对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酒驾醉驾行为,要及时通报当地纪检监察部门。

党员、公职人员不是普通公民,党纪严于国法,遵守纪律就必然也要遵守法律。广大党员、公职人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牢纪法意识,规范日常行为,维护社会良好秩序。

[学习时刻]

【从善如登,从恶如崩。】

这句话出自左丘明的《国语·周语下》,意思是学好难如登山,学坏易似山崩。习近平总书记引用此话,意在强调从善越是难、从恶越是易,领导干部越要心怀坚定的意志,加强内心的自律,努力做到慎独、慎初、慎微,固守内心那一方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