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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78)谈话函询不是普通谈心谈话,切勿心存侥幸!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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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云南省纪委监委连续通报超过10起敷衍应付谈话函询的典型案例,引起广泛关注。其中,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周凯,面对省纪委先后9次函询、面询或谈话,始终抱着“过关”心态,避重就轻,欺骗组织,最终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谈话函询,既是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也是落实“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纪检监察机关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目的是抓早抓小,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体现的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因此,党员干部面对组织的谈话函询,必须认真接受,坦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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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些党员干部面对谈话函询,要么不当回事,敷衍应付;要么心怀侥幸,对抗组织,不如实说明相关问题和情况,主要是三种心理在作怪:一是不重视,对组织函询不以为然,认为自身存在的问题都是小问题,没有必要“上纲上线”;二是存在畏惧心理,部分被函询领导干部本身就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担心会受到处分,面对组织函询自然会遮遮掩掩,不敢向组织主动坦白交代;三是存在侥幸心理,误认为组织函询也就是“一函了之”,认为只要自己不说,组织就无法掌握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一再错失组织给予的改正机会。

谈话函询虽然不是审查,但不代表可以随便瞒混过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自己不主动交代,等组织通过深入了解把问题核实清楚,那样性质完全不同,就会是不一样的处理方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另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这既是对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本人的一种再教育,也是对其他参会同志的一种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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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以改过为能,不以无过为贵。】

这句话出自北宋司马光的《资治通鉴》,意思是说,有了错误能够改正才最为重要,不要把不犯错误当成可贵的事情。习近平总书记引用这句话意在强调,长期执政,各种违背初心和使命、动摇党的根基的危险无处不在,如果不严加防范、及时整治,久而久之,小问题就会变成大问题、小管涌就会沦为大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