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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77)严重违纪还在照常晋升,哪个环节出了错?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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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湘风纪网发布多条各地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新闻报道或关于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问题典型案例,多人受到问责处理。

我们一起来看看安仁县的几起案例:“未按规定将案件材料送达受处分人员人事档案,直接责任人张艳梅受到批评教育问责处理。”“调整工资异动的时间不准确,直接责任人曹庆华受到书面检查问责处理。”“对受处分人员预发了2018年度的综合绩效奖,安平卫生院院长陈善逵受到诫勉谈话问责处理。”“宣布处分决定的会议记录时间与单位上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上的宣布处分时间不一致,具体承办人何红晖受到批评教育问责处理。”

另外,还有一些不按规定停发、取消严重违纪违法人员工资待遇,不按规定办理年度考核和工资档次晋升等受到不同问责处理的通报。2019年3月至6月,益阳市纪委监委就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十八大以来办结案件的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开展了“全方位”“拉网式”专项检查,坚决杜绝处分执行“打折扣、打白条、搞变通”现象。

只有将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做好监督执纪执法的“后半篇文章”,才能真正发挥“闭环效应”,维护纪法严肃性和权威性。这也是对中纪委五次全会“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增强监督治理效能,做深日常监督,推动监督落地”等精神的坚决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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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下达后,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该如何将处分决定付诸实施呢?我们来做一个简要梳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五十四条 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另外,组织、人事等部门对受处分人员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的调整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评定,有关材料的立(入)卷归档等方面都出台了相关规定。

[学习时刻]

[ 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张居正《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里的这句话,旨在强调: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执行法规制度的关键在真抓、严管,“不打折扣”、 不开“天窗”、不留“暗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