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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74)问责对象范围,到底有哪些?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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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部分党员干部因疫情防控不力被问责的典型案例引发舆论热议。通报显示,2021年1月7日,黑龙江省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召开后,哈尔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但松北区委常委、副区长黄明瑾等12名党员干部政治站位不高,对疫情防控严峻形势认识不足,对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正大公司)疫情防控工作管控不力、失职失责,导致正大公司出现聚集性疫情,给哈尔滨市乃至黑龙江省的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和影响。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最终,涉事的12名党员干部中,党内严重警告2人,党内警告或政务警告8人,批评教育处理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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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问责党组织7292个,问责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8.6万人。”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观察”栏目中披露了这样一组数据。

也许有人会疑问,党组织、监察对象也属于“问责”对象吗?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明确,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条例还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发现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既要追究主体责任,又要追究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做到精准问责。从各地公开通报的情况来看,问责党组织比问责党员领导干部的情形相对少,但并不是没有。2017年,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管委会党委因存在党的领导严重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漠视党管干部原则,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突出等严重失职失责问题被改组。所以,一些人认为,“问责,就是问党的领导干部”是片面的。

党内问责监察对象在行使公权力中出现失职失责的,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其进行问责。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也可以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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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

这句话出自《论语·子张》,意思是君子的过错就像天上的日食和月食一样:他犯了错误,人们都看得见;他改正了错误,人们也照样会景仰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主心骨,其根本原因在于,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成为了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