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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70)“八个不得”,为村(社区)工作减负增效

来源: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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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村(社区)是联系群众最紧密、服务群众最直接、组织群众最有效的基础平台,不能被一些“八竿子打不着”的事情捆住手脚,束缚工作。

奇葩证明:我的钱被老鼠咬了。有媒体报道,兰州市安宁堡街道办事处某社区主任向记者反映,曾经有一名中年男子找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开一个“我的钱被老鼠咬了”的证明。这名男子“无奈”地解释说,他把400元钞票压在床底下,时间一长就忘了,后来发现钱被老鼠咬了,拿到银行去兑换,结果银行的工作人员说纸币残缺面积较大,需要社区开个证明才能兑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出具的证明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去年,民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发文,明确20种证明不应由居委会和村委会出具,着力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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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除了“奇葩证明”之外,压在村(社区)的额外“负担”还有不少。这不,减负清单来了!

近日,湖南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村(社区)工作负担重的突出问题,明确“八个不得”:

1.不得向村(社区)摊派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商业保险、报刊杂志订阅等任务指标和要求承办政务投诉处理部门职责事项。

2.不得要求村(社区)作为责任主体,开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等执法工作。

3.不得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外与村(社区)签订“责任状”和规定“一票否决”事项。

4.不得以开会发文、填表报数、台账记录、成立专班、微信关注、网络注册、在线测评以及制作宣传展板、PPT、专题片、专本专用等过度留痕作为考核评价村(社区)工作依据。

5.不得要求村(社区)“突击”报送、多头报送、重复报送各类数据和材料。

6.不得在村(社区)办公服务场所大门两侧悬挂除“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牌子之外的其他牌子。

7.不得要求村(社区)出具民政部等六部委已经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事项证明。

8.不得向村(社区)和村(居)民索拿卡要、转嫁费用支出。

[学习时刻]

[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

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

这是清代“扬州八怪”之一郑燮(号板桥)的一首题画诗。这首诗把竹子摇风曳雨之姿同现实中辛风苦雨联系起来,表达了作者对百姓冷暖安危深切关注之情。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后第一次会见中外记者时就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我们在谋划工作、落实政策中,心里要时刻装着百姓,把百姓心事当大事,当好为人民服务的“勤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