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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45)别让“临时工”躲在“隐秘的角落”

来源:市纪委市监委宣传部、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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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在深挖“四风”根源系列观察中指出,一些特殊岗位的“临时工”“非在编”人员同样容易成为围猎腐蚀的“攻关”对象。

海南琼海市房管局原工作人员陈某在市房管局工作期间,负责为房产买卖客户开具“无房证明”和“满五唯一证明”等房产税收减免证明材料。因审批职责、权限未明确,审批流程、手续未规范,导致房管局这一窗口业务,从受理审核、出具证明材料再到证明留底存档全过程都缺乏监管,仅作为聘用人员的陈某在“出具房产税收减免证明”这项工作中拥有近乎绝对权力,可以说是“一人当家”。一些房地产中介公司老板敏锐地发现了这个工作中的“漏洞”,盯上了陈某手中的“权力”,通过发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请他优先、加快办理证明过程。3年时间,陈某通过各种方式收受他人财物29.35万元,其中仅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就多达150余次。

2018年10月,陈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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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也要受监督。过去,“临时工”因其工作的临时性和身份的特殊性,往往游走在纪律和规矩的边缘,成为不易被监管的对象,以至于“临时工”一度成为易出问题和推卸责任的代名词。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自此,只要是行使了国家公权力的人员,就没有“编内”与“编外”之分。

“临时工”更需被关注。小权力也能大腐败,去年《中国纪检监察报》就报道了云南省保山市的一名临时工,通过违规注销北京号牌车辆500余辆,短短3个月内疯狂敛财300万,令舆论哗然。实践证明,我们在“抓住关键少数”“紧盯一把手”的同时,也不能放松了对“临时工”等一些不起眼岗位人员的警惕。只有从制度设计、管理模式等方面着手,加强对“临时工”等特殊人群的管理与监督,才能让那些心怀不轨的“临时工”们,不再继续躲在“隐秘的角落”。

[学习时刻]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习近平总书记引用的这句话,出自北宋时期王安石的《周公》,强调了法治建设对于国家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的基础作用和重要意义。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实践发展所需,是党心民心所向。监察法实施2年多时间以来,以良法促善治,正不断地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全世界反腐败工作贡献“中国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