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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商怎么交往?正负清单明规矩!

来源:市纪委监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8

  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和优化营商环境“清风行动”,近日,市纪委监委、市委统战部联合印发《<规范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列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政商交往正面清单10条、负面清单10条,为政商交往提供“明白卡”,现将清单具体内容发布如下:

  规范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全市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在政商交往中,要依纪依规主动履职、靠前服务,与企业及其经营者正常接触、阳光交往。

  一、推动惠企政策落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重大部署,严格执行减税降费等各项惠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做好各类对口惠企政策解读工作。

  二、提升涉企服务水平。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和“最多跑一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质量与实效。

  三、平等对待市场主体。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地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做到一视同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坚决清除发展壁垒。

  四、帮助企业纾难解困。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包联企业制度,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建议,解决问题诉求。加大涉企遗留问题解决力度。

  五、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入企服务、执法检查和调研的时间、频次及人数,做到“无事不扰、有事上门”。不得因政府换届、规划调整、政策变更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根据工作需要依纪依规参加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举办的座谈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广泛收集并主动听取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并帮助解决。

  七、加强政商交流。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应邀参加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双招双引、项目申报、产品推荐等活动,出行、就餐、住宿按公务出差标准执行,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

  八、关心企业健康成长。积极引导企业贯彻执行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组织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塑、技术推广等培训活动。

  九、强化服务保障。坚持在市场准入、简化程序、公平待遇、破除垄断、稳定政策、司法保护等重点任务上下功夫,为民营企业投资兴业提供优质服务保障。

  十、其他符合政商交往行为要求的情形。

  规范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必须做到不越纪、不触法、不谋私。

  一、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或从事经营性活动,以个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证券,或者违规借贷获息。

  二、不得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牟利,不得纵容或默许利用领导干部名义“打牌子”“提篮子”、跑关系、拉业务等行为。

  三、不得违规在企业任职或兼职取酬,或违规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特定关系人到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

  四、不得接受企业及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和旅游娱乐健身等服务,以及赠送的礼品礼金等各类财物。

  五、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项目选定、采购销售等市场经济活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者为企业及其经营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无法定事由对企业实施检查,不得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企业随意执法、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甚至搞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七、不得在监督管理服务中索拿卡要、人为设置障碍或者违规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贪腐牟利、以权谋私。

  八、不得在贯彻执行上级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制度规定时“打折扣”“搞变通”“设路障”,不得只承诺不兑现,“新官不理旧账”,或者虚假承诺、信口承诺。

  九、不得漠视企业正当诉求、无视企业困难,软拒绝、慢作为、不作为,在服务企业过程中重招商轻服务、只挂名不履职、只联络不服务,对企业反映的问题或合理诉求无动于衷、推诿扯皮。

  十、其他政商交往中破坏营商环境、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