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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老板送钱财 他自有“套路”——优化营商环境“十个不准”解读(9)

来源:益阳市纪委监委 作者:易纪轩 发布时间:2020-05-21

编者按: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作风建设大提升、营商环境大优化”活动,活动方案例出负面清单,严明“十个不准”。我们选取近年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典型案例,对“十个不准”逐条进行解读,提醒督促党员干部增强规矩意识,强化令行禁止。欢迎大家在微信留言区参与讨论。今天解读第九条: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准接受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礼品礼金和旅游娱乐健身等服务。

2013年至2017年,大通湖区原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股股长陈某,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32次,共计5.3万元。

“对于‘引导’老板送钱财给他,陈某自有 ‘一套’。”大通湖区纪委区监察工委审查调查室副主任毛渊介绍,“现在食品安全管得很严,陈某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本来要罚10万元的案子,如果给他送点钱,就可以少罚点。老板们知道他这个‘套路’后,自然而然会给他送红包。”

为填满私欲,陈某处心积虑、用尽手段谋求非法利益。在日常工作中,对收受了好处的监管对象往往能“网开一面”,对没有送礼的对象则想方设法刁难和推诿。2014年至2017年,陈某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力,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36万元。陈某的“吃拿卡要”成了大通湖个体经营户们的一块“心病”。2018年2月,陈某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由副科降为办事员)处分,涉案款物全额收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型政商关系就是亲清二字。官商勾结、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等行为,不但严重破坏市场秩序,而且严重破坏营商环境,破坏政治生态。各级党员干部在政商交往的过程中必须摆正思想认识,自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筑牢廉洁“防火墙”,提高“抵制诱惑”和“防止围猎”的能力。“十个不准”中的第九条正是基于打造廉洁的营商环境提出的规定,它要求全市各级党员干部在政商交往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一是对接受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提出禁止性规定。

2018年,安化县渠江镇连里村村民胡某、刘某从县交通运输局交通工程公司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了渠江镇、马路镇、烟溪镇、奎溪镇等四个乡镇的农村公路安防工程(约18公里)。县交通运输局职工谌某、贺某、罗某三人为工程验收员。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谌某、罗某与管理服务对象刘某等人多次在县城某宾馆打牌赌博,县公安局分别对谌某、罗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2月17日,谌某、贺某在县城南区某酒楼违规接受刘某宴请,且在安防工程项目工程施工现场执行公务时多次接受刘某吃请并收受香烟。2019年3月,谌某、贺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罗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并被免去县农村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职务。

“不吃公款吃老板”,不但加重企业的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私营企业主和管理服务对象之所以愿意买单,无非是看中了监管者手中的权力,获取他们在正常条件下得不到的利益。很多干部被“围猎”,就是从与老板“吃吃喝喝 ”“拉拉扯扯”中开始的,最终的结果自然会让廉洁的营商环境遭到破坏。对违规接受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的问题要坚持露头就打、现形就抓。

二是对接受礼品礼金和旅游娱乐健身等服务提出禁止性规定。

2013年11月到2014年5月,沅江市砂石资源开采管理领导小组原副组长杜某,先后9次收受非法挖砂的挖砂船船主欧某人民币7.5万元。杜某在与欧某的交往中,被其一次次动辄1万、5千的红包攻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使自己由执法者沦为了通风报信的内鬼。在杜某组织参与的三次联合执法行动中,有两次他都给欧某发送了“立即停采”、“晚上执法”的信息,使其躲避了打击,也使沅江的砂石整治工作陷入被动。2015年12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后的杜某被沅江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没收非法所得7.5万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和旅游娱乐健身等服务的行为给出了明确的纪律处分规定。这里所说的“礼品礼金、旅游娱乐健身等服务”,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实质上是一些企业和个人企图通过这种形式,对党员干部公正执行公务施加影响,从而使得党员干部为其获得某种利益提供支持和帮助。近年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包括红包、礼品、消费卡、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财物;违规接受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安排进行了重点检查。在“作风建设大提升、营商环境大优化”活动中,对这些行为的整治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