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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满足不了他的胃口 大不了这个钱我不要了” ——优化营商环境“十个不准”解读(6)

来源:益阳市纪委市监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29

编者按: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作风建设大提升、营商环境大优化”活动,活动方案例出负面清单,严明“十个不准”。我们选取近年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典型案例,对“十个不准”逐条进行解读,提醒督促党员干部增强规矩意识,强化令行禁止。欢迎大家在微信留言区参与讨论。今天解读第六条:

落实首问责任,对企业诉求不论是否属于职责范围,都要积极回应,认真处理或转办、跟踪,不准对企业合理诉求置之不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或只表态不落实、只过问不解决。

2018年,益阳高新区引进“荣盛华府”房地产开发项目。4月,项目部与朝阳街道办事处梓山村资管委签订租用梓山小学房屋及场地协议,约定项目方可以根据需要在租地围墙内自行搭建生活用房。

合同签订后,“荣盛华府”项目部在租赁场地内陆续搭建了2栋板房,搭建第3栋时,被朝阳街道执法中队发现并现场要求停工。项目部随即向时任梓山村资管委支书温某反映,请求资管委兑现承诺,出面协调解决此问题。

温某作为协议签订方负责人,对“荣盛华府”项目部提出的正当合理诉求,不但不主动出面协调解决,反而默许其他村干部继续举报,导致第3栋板房被强制拆除。

因对“荣盛华府”项目部提出的正当诉求不及时回应、不正确回应,导致该重点项目施工进展受阻。2018年11月,温某被朝阳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免除梓山村资管委支书职务。

“荣盛华府”项目部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有效回应反映的是“首问责任制”无法落地的问题。应该说,“荣盛华府”项目部板房建设受阻,找温某出面解决是找对了人,但温某不作为的行为却令人大跌眼镜,被免职是咎由自取。

落实首问责任,要求首问责任人对企业提出的诉求,无论是否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都要积极回应,给企业一个满意的答复。对职责范围内的事,若手续完备,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解决;若手续不完备,应一次性告之全部办理要求和所需的文书材料,不要让企业多跑或白跑。对非职责范围内的事,要耐心解释、合理引导,积极联系转交办理,并跟踪督办。“十个不准”第六条对落实首问责任从两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一方面是对企业合理诉求不能置之不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他首先说要二十几万,然后降到二十万,最后降到十几万。他的胃口太大了,我没有答应他,我对他说大不了这个钱我不要了。”在大通湖投资生猪养殖的某公司负责人说起王海华,心中有讲不出的痛。

原来,该公司在大通湖投资建设的标准化生猪养殖场通过了验收,按规定能获得50万元的财政奖励。2016年10月,公司负责人拿着已经办好的拨付审批手续找区农林水务局原畜牧水产股副股长王海华办理拨付,王海华不是积极办理、落实首办责任,而是再三向该公司负责人索要财物、讨价还价。被拒绝后,王海华对该企业的诉求干脆置之不理、束之高挂,直至2017年2月接受组织审查之前,票据仍然压在他的手中。因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7年4月,王海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有关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9年12月,王海华被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首问责任的落实过程中,经查实被投诉存在态度恶劣、推诿敷衍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另一方面是禁止“只表态不落实、只过问不解决”行为。

2017年以来,赫山区龙光桥街道石笋村村民聂某等人,未经允许,先后数十次到益阳益晟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基地的水库和精养池偷鱼钓鱼。该公司多次向石笋村包片负责的龙光桥街道主任科员徐某斌、石笋村村委主任聂某龄反映,两人仅仅了解了一下情况就没有了下文,没有主动采取措施去解决。某次,聂某钓鱼时被公司巡查人员发现,制止时发生争执,聂某将巡查人员电动车的挡风玻璃砸坏。事情升级,公安机关介入,聂某被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0月,经赫山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聂某龄予以诫勉谈话,对徐某斌予以谈话提醒。

“只表态不落实、只过问不解决”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是违反党的工作纪律的行为。说一套、做一套,人为造成工作不落实,甚至应付了事、作风弱化、懒政蔓延,导致企业诉求不能解决,损害的是政府的公信力。针对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必须拿出过硬措施,扎扎实实地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