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纪委监委通报4起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件

来源:益阳市纪委监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28

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及公职人员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现将4起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高新区朝阳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大队原工作人员贺彬醉驾问题。

2021年2月8日19时,贺彬酒后驾车在益阳高新区鹿角园路行驶时,因会车与对向驾驶车辆的司机发生口角。对方司机报警时,贺彬驾车离开了现场,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贺彬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21年6月,赫山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贺彬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1年9月,贺彬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二、市全民健身服务中心原副主任孙伟醉驾问题。

2019年4月22日21时,孙伟酒后驾车行驶至益阳高新区海棠路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19年6月,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孙伟作出不起诉决定。2019年12月,孙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三、大通湖区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朱可平酒驾问题。

2021年4月15日19时,朱可平酒后驾车行驶至大通湖河坝镇五一路与文化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2021年4月,大通湖交警大队给予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朱可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二中队工作人员颜文酒驾问题。

2020年12月8日20时,颜文酒后驾车行驶至南县南洲镇永红路与文卫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2020年12月,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颜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酒驾醉驾行为给社会、家庭、个人带来严重危害,是不容逾越的法律底线。全市广大党员、公职人员要时刻紧绷思想之弦,摒弃侥幸之心,不蹈覆车之辙,将遵纪守法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不碰红线,不越底线,不闯禁区。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强化对党员、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开展常态化警示教育,严防本单位干部职工酒驾醉驾问题发生。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与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协作配合,严格落实市纪委监委《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公职人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五个一律”规定》,从严从快查处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以及背后可能存在的“四风”问题,对酒驾醉驾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