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通报2起公款私存典型案件

来源:南县纪委 作者:南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11-03

日前,南县纪委通报了2起公款私存典型案件。

一、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股副股长蔡明阳公款私存案。蔡明阳在担任三仙湖镇财政所副所长期间,利用其兼任三仙湖镇重点项目协调指挥所会计的职务便利,为帮其妻子承揽银行储蓄,2015年11月11日在未向有关领导报告的情况下,以开转账支票的方式,私自将该指挥所在建设银行开设的专户上的400万元征地拆迁专项资金转存到其在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2017年10月19日,南县纪委给予蔡明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南县监察局给予蔡明阳行政降级处分。

二、茅草街镇财政所副所长、总会计郭灿公款私存案。郭灿在担任茅草街镇财政所副所长兼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以茅草街镇支持益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所出纳的名义在原信用社(现农商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开户,在未向有关领导报告的情况下,先后5次将征地拆迁专项资金共计1100万元存入以该出纳名义开户的个人账户上,帮他人承揽银行储蓄。2017年10月19日,南县纪委给予郭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